岑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鲜活农产品摆卖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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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鲜活农产品摆卖秩序的通告为巩固自治区卫生城市营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市鲜活农产品摆卖秩序,加大打击鲜活农产品摊点乱摆乱卖、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鲜活农产品摆卖秩序通告如下:鲜活农产品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证照,持有上市鲜活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遵守完税、完费等规定,在政府指定的经营场所从事鲜活农产品经营活动。二、市区的鲜活农产品经营必须在以下摊点和场所摆卖:中心市场、南方市场、新兴市场、明都农贸市场、明华市场、南环市场、城中市场、城东市场、建材城市场、探花市场、天桥临时经营点以及各大超市。各镇镇区的鲜活农产品经营者必须进入镇政府指定的场所内摆卖。沿街沿路乱摆乱卖和占道经营,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或指定地点经营的鲜活农产品摊点,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自行整改。否则,市政府将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三、对非定点摆卖的鲜活农产品摊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相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有关证照等手续,否则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四、对无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公安、工信(商务)、城市管理监督、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各自职责内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五、本通告所称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产品、未宰杀的禽畜,禽畜宰杀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皮等产品(不包括冷冻食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岑溪市人民政府

年7月1日

来源:岑溪市人民政府、岑溪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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