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森警侦破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中央深刻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既不能手软,更不能下不为例。要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近日,岑溪市森林公安局将辖区内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移诉至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岑溪市祥云花岗岩矿与嫌疑人苏某于年签订土方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苏某负责办理勾挖土方涉及到林地使用的一切手续,但对三堡镇新安村松温顶脚小地名为罗斗、罗斗埇山场勾挖堆放废石土方时,苏某并没有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造成山场林地被破坏,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0.83公顷。目前,苏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民警对祥云矿开展现场勘查

办案民警讯问苏某

岑溪市润景石业有限公司在岑溪市三堡镇沙村村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林地类别为重点商品林,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石,面积达2.01公顷。经查,该公司在开采矿石过程中超出林地许可范围开挖、开采,造成林地被破坏。嫌疑人郭某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办案民警在润景矿开展侦查

办案民警讯问郭某

森林公安提醒广大市民群众,采石、采矿需要使用林地的,必须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千万不要踩到“雷”区。法律小知识: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行为,刑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

发仔来源

岑溪森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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