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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一名10岁男童小仁(化名)跟随奶奶下地干活,在玩耍时不慎跌入板材厂的沉浆池,并因此丧生。事后,小仁的父母将板材厂及其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判赔。经岑溪、梧州两级法院审理,近日,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10岁男童命丧沉浆池
受年初疫情影响,迟迟不能开学的小仁被父母送回老家,由奶奶照顾。2月2日中午,小仁跟着奶奶前往位于板材厂附近的农田务农。期间,小仁在附近自行玩耍。当天傍晚,众人在农田附近的板材厂沉浆池里发现了小仁,打捞后发现小仁早已死亡。当晚,板材厂的经营者陈明向小仁的父亲支付了元。小仁的父亲随后将医院的太平间停放,并向板材厂提出了进一步经济赔偿的要求。乡镇调解委员会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而未果。4月2日,家人为小仁办理了丧事。由于索赔未果,小仁的父母将板材厂及其经营者陈明、王丽夫妇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陈明、王丽夫妇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小仁的奶奶作为该案的被告。
法院认定监护人担责六成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小仁的监护人对小仁脱离看管,且小仁已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本人对在沉浆池边玩耍的危险行为也应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因此,小仁的父母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明、王丽夫妇作为板材厂经营者,对该厂沉浆池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及危险标识,在安全管理上也存在漏洞,导致小仁掉落该沉浆池溺水死亡,应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应当由其父母承担,本案中受害者小仁监护责任应当由其父母承担,因此对陈明、王丽夫妇提出要求小仁的奶奶承担监护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陈明、王丽夫妇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综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应由小仁的父母承担该事故的60%责任,板材厂及其经营者陈明、王丽夫妇承担该事故的40%责任。
经折算,岑溪市法院最终认定小仁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损失共计元,由板材厂及其经营者陈明、王丽夫妇负40%责任即.8元,扣减已支付的元,板材厂及其经营者陈明、王丽夫妇还应支付.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由板材厂及其经营者陈明、王丽夫妇负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久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图文来源:平安广西网、西江都市报、岑溪家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