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一quot校车quot严重超

7月12日,谢某因涉嫌超员搭载17人,不顾学生安全,车辆严重超载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是岑溪市首次查处校车超员入刑案件。

7月5日16时许,谢某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桂D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学生车辆)行驶至岑溪市大业镇往诚谏公路某小学路段时被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归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谢某驾驶的桂Dxxxxx小型普通客车核载8人,实载人数25人(其中驾驶员、幼儿工作人员各1人,幼儿23人),严重超载17人,构成驾驶校车业务车辆严重超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超载的危害

客车超员后,必然有部分乘客只能站立或挤在车厢内,在车辆行进过程中,如急转弯、刹车,很容易造成乘客在车厢内磕碰,容易发生“客伤”事故,特别是对一些根本没有任何防护能力和自救能力的孩子,像这样超员行驶,一旦出现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就算是一个急刹车,都有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由于客车超员载客,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会增加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车辆在超员状态下,载重量增大,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如果严重超员,则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修正后的刑法条例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纳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个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升级为犯罪。

岑溪警方提醒

为了孩子的安全,国家对接送学生的校车有严格的规定,交警提醒,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家长应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监护责任,校车驾驶人应提前检查车辆,千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图一时之利而超载,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ND

-是自治区民意调查中心对群众安全感开展随机调查的电话。如果您觉得公安民警的辛勤付出值得肯定,在有幸接到调查电话的情况下,请您给予我们的家乡岑溪作出肯定的回答,为岑溪点赞,为警察蜀黍点赞,您的回答与岑溪市的形象直接相关,您的肯定和满意就是全市公安民警的最大工作动力。衷心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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