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刑事申诉案、陈某某刑事申诉案分别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由该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曾琼主持,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担任听证员,刑事申诉案件承办检察官、申诉人参加听证。这是该院首次适用简易听证程序进行公开听证。
1
张某某刑事申诉案听证会
“我认为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法院判决认为我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要为我伸张正义......”年6月22日,张某某向岑溪市检察院书面提出刑事申诉。
张某某与同村张姓两兄弟因邻里纠纷积怨已深,双方曾发生打架。年3月22日,双方再次因房屋滴水问题发生争吵,并扬言要打架,后同村张姓两兄弟分别拿铁管进入张某某家的厨房。张某某在对方用铁管敲一棍头部,在准备再敲第二棍时便拿起放在厨房内的杀猪刀向对方胡乱捅刺,造成对方其中一人因伤势过重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认定张某某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且造成了对方死亡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张某某没有提出上诉。
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该案件,认为原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据了解,张某某刑满释放后到检察机关申诉主要原因是:其家属在网上看到一些类似的案例,最后办案部门是认定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同时担忧因其有犯罪前科,会对子女今后就业的问题造成影响,故提出申诉。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案件的实际需要,该院决定对张某某申诉案适用简易听证程序,通过听证的方式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释法说理,让张某某息诉罢访,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工作。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结合鉴定报告和现场勘验情况等关键证据,并综合考虑原案发生的起因、双方打架使用的工具、实施暴力的强度、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分析张某某防卫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阐明承办检察官的观点。听证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也分别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的适用发表各自的意见,一致认为原案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且法院对张某某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无不妥,并建议张某某今后要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冤家宜解不宜结,要重新生活,乐观积极面对人生......
听证会结束后,张某某虽然保留自己的申诉观点,但对检察院为其邀请听证员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并对其进行耐心释法说理表示衷心感谢,同时表示今后一定会吸取教训,下一步将和家属商量后依法解决问题。
2
陈某某刑事申诉案听证会
“我认为判决认定陈某铸有自首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量刑畸轻……”年8月31日,陈某某向岑溪市检察院提出了刑事申诉。
听证会主要针对陈某某不服法院判决认定陈某铸有自首情节申诉进行释法说理。年3月5日3时许,陈某铸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在岑溪市玉梧大道西中国移动公司路段处碰撞到陈某礼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导致陈某礼当场死亡后逃离事故现场。同日7时许,陈某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和审查情况进行介绍,特别是针对陈某某提出陈某铸不具有自首情节、量刑畸轻的问题,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和调查核实的结果,充分阐明法院认定陈某铸有自首情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进行详细释法说理。
听证员一致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同时听证员与陈某某就自首认定的问题进行耐心地解释说理,最终陈某某当场表示息诉罢访。
据悉,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办案透明度,岑溪市检察院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能听证、尽听证”原则,今年以来举行检察听证案件共14件,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
.........................END........................
往期回顾
◆岑溪两起失火典型案例敲响警钟!
◆岑溪网友:国道牛岭界脚两货车相撞,交通堵塞近六个小时!
◆关于年梧州市中小学校服中标订购价格的公示
来源:岑溪检察
觉得不错你就赞赞我吧!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