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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冬季风多雨少,天干物燥,极易失火引发火灾。
今年1月份以来,我市接二连三发生森林火灾,一些人对森林防火置若罔闻、视若无睹,擅自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火灾......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一
年01月03日15时,岑溪市水汶镇旺田村更山坳山场发生山火,接警后,公安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开展勘查和调查走访工作。经查发现,岑溪市水汶镇旺田村村民梁某某有森林火灾失火肇事嫌疑。经公安民警进行审讯,梁某某对其失火烧山的事实进行了供述:其于1月3日15时许在更山坳山场山脚处干农活烧杂草,因为天气干燥,风势较大,火星吹入了旁边的干枯杂草中,一下子蔓延到更山坳山场上,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聘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该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17公顷。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
年1月13日11时,岑溪市马路镇岭腰村大古岭顶山场发生山火,接报后,公安民警立即前往岭腰村大古顶山场进行现场踏查,过火面积已达到森林失火案件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于年1月15日依法对该起失火案立案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该起森林火灾案件系马路镇岭腰村村民刘某华(女,81岁)于年1月13日11时,擅自将违禁祭祀物品带入其村大古岭顶山场坟地上进行祭祀,因燃烧鞭炮过程中火花飞溅至坟山旁边的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失火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华在现场折断树枝进行扑救,但因天气干燥火势太大未能扑灭。经聘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该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85公顷,刘某华因涉嫌失火罪,公安机关已于年1月20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岑溪市人民政府
森林禁火令近期我市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杜绝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各林区实行森林禁火。
一、禁火时间
从年1月20日起至年1月31日止,共12天。
二、禁火区
全市区域范围内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在森林禁火期限内、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田边草、烧地边草、烧禾秆等;
(二)烧蜂驱兽、熏蛇鼠;
(三)在林地内野炊、烧烤、烧火取暖和乱丢烟头、火种;
(四)上坟烧纸钱、焚香点烛;
(五)燃放烟花爆竹;
(六)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物品进入林区。
四、强化禁火区域责任落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不得包庇,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
森林火警
森林公安
五、违法处理
凡违反禁火令者,将依照国务院颁发的《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岑溪市人民政府
年1月20日
警方提醒
岑溪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呼吁广大群众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充分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在禁火期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违规用火,不管有无引发山火,一旦查经属实,公安机关将会以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严格处罚。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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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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