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就仿佛在地狱门前走一回拿着生命安全做筹码你输得起吗?人没了,家没了换来的是一生的痛苦每当发生这样的悲剧我们都无不为之惋惜7月29日早上,在兰海高速南宁往北海方向公里处(中马产业园高速路口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一辆商务车追尾一辆大货车的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商务车上2人当场身亡,1人受伤。
当天7时40分左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执勤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看到一辆浙G商务车撞上一辆桂N大货车,两车占据第二、三两条车道,现场一车道通行。由于撞击猛烈,商务车前半边车身已经损毁变形,卡在大货车车尾。
事故发生后,商务车上除司机受伤及时脱困外,车上另2名乘客被困车内,经消防队员对车辆破拆将2名被困乘客救出,经医护人员检查,2名乘客已没有生命特征。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商务车司机卢某和2名乘客并不认识。据卢某交代,自己是在某平台上接的单,车上这2名乘客是到茂名。经查,卢某驾驶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其行为可能涉嫌非法营运。
经询问事发经过,双方是各执一词。商务车司机卢某称,当时感觉前方的这辆大货车是停住的,由于避让不及撞上。而大货车司机陈某则称,当时车辆一直是在行驶状态,直到听到“砰”的一声,发现被追尾了,才停下车。
目前,事故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非法营运车辆”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大多“黑车”为改装车,无牌无证(假牌证)、没按要求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的甚至是报废车辆。非法营运人员大多是没经专业培训、没经考试合格、没有合符规定从业资格的人员,安全知识不符合要求,发生交通事故概率极大。“非法营运车辆”严重侵害乘客的人身财产权利。由于“黑车”没有合法的营运手续,承运人责任险得不到强制办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理赔困难,乘客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
“非法营运车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由于“黑车”没有运营制度的规范和束缚,“黑车”非法从业人员有时为所欲为,为抢道、抢位、抢客而引发争吵、打斗等现象时有发生。还会发生排挤、打击、报复正规运营车辆现象。
交警温馨提醒
非法营运大客车就是路面上
随时移动的定时炸弹乘坐此类车辆出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请广大乘客自觉杜绝乘坐如发现非法营运辆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图文来源:广西高速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