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一男子因为这事被拘

11月17日17时许,交管城区中队民警像往常一样在市区各路段开展正常执法,因为是周五各学校放学高峰时段,汽车总站附近交通相对拥堵,城区中队两名女警员担负起对该路口范围的疏导任务。当日最高气温上升到了30度。下班回到办公室的队员们已经被汗水打湿了衣背,然而他们还没来得及喝上一口水,却被一个瞬间在圈上传开的视频彻底激怒了,视频中一个男子对着在汽车总站路段执勤的两位女警员用不堪入耳的言语进行侮辱。

网传视频截图

发现该视频后,交管大队领导高度重视,马上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随后交管、网安、合成作战室、辖区派出所等多警种迅速展开调查。

经调查,民警快速锁定驾驶一辆泥头车的司机有重大嫌疑。三个小时后,该车司机甘某(32岁,樟木社区人)在马路镇善村路段被查获。

城北派出所依法对传唤到案的甘某展开调查取证,经查,违法嫌疑人甘某在当日驾车途径汽车总站对出路段时,刚好遇见正在执勤的两名女交警,甘某为了在自己的群内炫耀,拿出手机对着两名女交警一边进行摄录一边用下流的语言进行侮辱,然后发送到自己的几个朋友圈内,该视频被迅速传播,在社会上引起公愤。

到案之后的甘某才认识到自己的法盲行为造成如此大的后果,他深感后悔,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公民在网上也必须遵纪守法,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网上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甘某网上公然侮辱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交警,属于是加重处罚的行为,目前,甘某因为公然侮辱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已送岑溪市拘留所执行。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不仅侮辱警察要被处理,公然侮辱任何一个人都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来源:综合岑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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