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岑溪市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和广西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今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于5月份开始。为做好我市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岑溪市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一)具有岑溪市户籍;

(二)持有岑溪市有效期居住证;

(三)在岑溪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无犯罪记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在岑溪市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一)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岑溪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梧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认定。

三、认定时间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和我市实际,今年上半年认定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网报申请时间:5月12日—7月5日。

(二)现场确认时间:第一批:6月1日—2日;第二批:7月5日—7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三)现场确认地点:岑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窗口(岑溪市义洲大道号)

四、认定条件

(一)申请人应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申请人若为届公费师范生或教育类研究生,应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年及以前入学的申请人因在学期间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并于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任教资格。

(二)申请人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申请人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持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该部分毕业生所在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必须对应在自治区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五)申请人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医院体检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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