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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敦促涉嫌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人员
接受处理的通告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查处酒驾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是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依法依规开展打击涉酒涉毒驾驶机动车违法专项行动及查处酒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近年来,辖区道路涉及酒毒驾违法行为的道路交通事故大幅度下降。经核查,自年月至年4月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涉嫌酒驾违法行为的大部分违法人员已处理完毕,但至今仍有56位人员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到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这些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录入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56位交通违法行为人员当中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其驾驶证状态已被锁定为非正常状态并面临被依法吊销后果。违法状态未消除,违法行为人员将无法换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及无法办理相关车驾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现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且超过期限仍未到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的56位人员进行公告告知,并敦促涉嫌酒驾的违法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本通告发布七日后,仍未到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裁决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单项处罚罚款超过元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逾期既不来接受处理,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通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