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凤保因受贿获刑三年21年第2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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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对岑溪市卫生健康局原四级调研员梁凤保犯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凤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梁凤保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梁凤保利用其担任岑溪市卫生局党委书记的职务上的便利,为陶某某的职务变动及日常工作提供帮助,在每年春节、中秋节前,梁凤保共18次收受陶某某送给的现金,合计人民币20万元。年至年期间,被告人梁凤保利用其主持岑溪市疾控中心工作和担任岑溪市疾控中心主任的职务上的便利,为医疗耗材、设备供应商李某某长期获得岑溪市疾控中心常用医疗耗材供应资格、医疗设备采购中标和及时拨付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李某某送给的现金合计16.3万元。

▲庭审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梁凤保通过他人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已将赃款36.3万元退至梧州市监察委员会。

法院审理认为: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凤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法院根据被告人梁凤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认罪认罚情况、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ND

文字:黄宇

编辑:钟知烨

校对:田广伟

审核: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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