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白癜风专业的医院 https://wap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没有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摩托车,被交通民警拦停检查后,竟然以辱骂、拿杀鱼刀恐吓民警、抢夺执法记录仪的手段妨碍交警执法。
▲嫌疑人被刑拘(图源岑溪公安)
年9月9日,由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宇、梁某健、梁某勇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五个月、拘役六个月的刑罚。年5月6日,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糯垌中队民警在岑溪市安平镇安平街依法对违法车辆进行查处时,梁某健驾驶一辆摩托车向查处点驶来,执法交警立即将其拦停检查。
检查中,交警发现梁某健没有带驾驶证、行驶证,遂要求其配合检查。梁某健不仅不配合接受检查,而且态度十分强硬,还与交警发生争执。在查车过程中,梁某健突然上前抢夺交警的执法记录仪,导致执法记录仪掉落地上并造成损坏。于是,交警快速上前将梁某健控制住。旁边的梁某勇见到弟弟梁某健被交警控制后,在执法现场用粗言臭语辱骂交警。随后,因不戴头盔、无证驾驶并已接受处罚的李某宇见状,突然走到一旁的鱼档拿起杀鱼刀对交警进行恐吓,要求交警将刚刚扣留的车归还给他。被告人李某宇、梁某健、梁某勇的行为严重妨害交警正常执行公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宇、梁某健、梁某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配合公安民警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听从执法民警的指挥,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来源:岑溪检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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