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从事卖淫活动。近日,这起由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芬涉嫌传播性病罪一案,法院作出了判决,以梁某芬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51岁的梁某芬是广西岑溪市人,于年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年2月份,梁某芬在位于岑溪市三堡镇一烂屋内以30元的价格向男子覃某初卖淫,一番云雨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查获后,梁某芬对其卖淫行为供认不讳,并称自己患病后为了维持生计与多名男子进行过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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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芬明知自己系患有艾滋病毒携带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对其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芬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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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后语
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传染性病,其病毒能通过血液、性行为等途径传播,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我国法律对明知患有严重传染性性病仍去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民众,为了自己和家人朋友的健康,一定要洁身自爱。同时,对于不幸感染此类传染病的患者,一定要及时就医,积极治疗,不应消极自暴,更不能违法从事卖淫、嫖娼等活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平安梧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