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对黎兴伦等人提起民事公益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年至年期间,黎兴伦、胡雁、龚帆、梁石勇、陈木振、梁肇文、陈昱文、李永辉、朱书椿、李寄生、张平阳等人在广西岑溪市三堡镇蒙奇村天井屯天井冲山场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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