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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3岁男孩杀人的事大家都知道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而收容教养,最长不过才3年!
同时,这次是因为这孩子犯了众怒,才能“轻易”收容教养了这孩子,平时“孩子们”小打小闹的违法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可以被“轻易”收容教养的?
在公知、砖家的不懈努力下,把专门对付屡教不改盗窃惯犯的劳教制度给“国际接轨”了,劳教制度被废除后,“人权斗士”又把死磕的目光转向了少年收容,看看他们抢占道德制高点的言论吧:收容教养制度不是法律,剥夺人身自由合法性受质疑;公安机关掌握“生杀大权”,违背法律基本原则;收容易,教养难,如何保证少年犯的权利。
六哥曾经抓过一个盗窃摩托车的团伙,四个犯罪嫌疑人中的三个都是不满十六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边缘少年”,在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通知他们的家长来陪同制作笔录,一个孩子的家长说:“不管,爱咋咋地”,另外两个孩子的家长说:“不可能,我们孩子平时表现可好了,你们公安机关办错案子了吧。”
两个来旁听孩子录口供的家长,在听到孩子供述盗窃细节的时候,一位家长不停的求情说:“他还只是个孩子,谁还不犯个错,也不是什么大事。”另外一位家长则多次打断警察的问话,对孩子说:“别胡说,是你想偷的吗?别学哥们义气什么事都往自己身上揽事,是不是XX让你偷的?”当他的孩子一脸自豪的说:“没胡说啊,就是我带着他们偷的啊。”这位家长也只会高高的扬起了手装作要打他的样子。
笔录做完,他们在家长的“呵护”下,大摇大摆的走出了派出所的大门,而那位家长没来的边缘少年,六哥竟然还需要开着警车把他送到家里防止意外发生,不知到底他对这个社会做出了什么贡献,值得我们如此“尊敬”?
有人会说,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高,行政案件就低多了。
真的吗?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岁的人就要负违法治安管理的责任,但是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进拘留所都尚且无可畏惧,拘留不执行,谁会害怕?
六哥曾经处理过一起校园暴力案件,7名女生在学校的厕所里把2名女生给打了。在传唤7名女生做笔录的时候,虽然六哥告知了她们调解不成会被拘留的结果,但丝毫没看出这7名女生的害怕与羞耻。
一名女生嬉笑着说:“哥哥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