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期宣判阻挠施工殴打政府工作

      

因为高速路施工突发意外,岑溪市山心村部分村民房屋受损,为达到获得更多补偿款的目的,村民赵丕北、赵强竟然组织、煽动众人阻挠施工方正常施工甚至威胁、追打、驱赶维持秩序的政府工作人员。10月12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丕北等30名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有18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岑溪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通过听取30名被告人的陈述,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相关照片音像资料等物证书证的质证,查明岑溪至水汶高速公路岑溪大隧道在施工过程中曾发生特大涌水突泥事件,导致岑城镇山心村部分村民的房屋等受损。为达到获得更多补偿款的目的,年3月31日、4月1日,被告人赵丕北、赵强等人以电话联系和口头召集的方式组织、煽动了部分村民用竹竿等设置障碍,封堵岑溪大隧道岑城镇山心、大隆镇均昌二处隧道口,阻止施工,扰乱生产秩序。4月2日,岑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将封堵隧道口的竹竿拆除,由施工企业按施工方案施工。被告人持刀、棍棒、石块、啤酒瓶、摩托车防盗锁等工具冲击警戒线,恐吓、威胁、追打、驱赶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政府工作人员,并打砸、毁坏停放在现场的政府工作用车及救护车,阻止将受伤医院治疗。整个过程导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丕北、赵强为了个人利益,纠集其他被告人阻止国家工程项目施工,并阻挠政府工作人员维持秩序,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致使该施工停工,造成严重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梧州法院新媒体团队制作

作者:梁东波罗豪

图片:罗豪(部分来自网络)

编辑:罗豪

审核:莫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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