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岑溪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明确由岑溪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这意味着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正式启动。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22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符合《小微型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即“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有意在本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应当填写《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申请书》《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信息表》,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备案:(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2)已投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已购置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拟从事租赁业务购车发票、续航里程证明材料、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材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3)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如场地权属证明、场地租用合同、人员劳动合同、公司组织架构等);(4)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5)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租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承租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建立完善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救援、换车服务。鼓励租赁经营者为租赁小微型客车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为承租人用车提供保险保障。
在我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企业和车辆有关备案、登记手续。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22号)第二十五条,对未办理备案者进行相应处罚。
图文:吴树锋
排版:钟燕琼
审核:赖媛清李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