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开采稀土八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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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袁某波等8名被告人涉嫌犯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一、非法经营罪

自年起,为获取利益,被告人刘某成伙同被告人翁某、覃某强等人在广西岑溪市三堡镇、岑城镇某村向盗采稀土的村民出售草酸和硫酸铵,待村民盗采稀土之后再从村民手收购湿稀土矿,然后从货款中抵扣出售给村民草酸和硫酸铵的价钱,在收购一定数量的湿稀土矿后,再售卖给被告人袁某波。同时被告人翁某雇佣司机李某、胡某峰、韦某亮(另案处理)驾驶货车运送稀土卖给被告人袁某波。胡某峰、韦某亮、李某在运送稀土时分别被抓获。经鉴定,上述三被告人运输的稀土矿产品价值分别达58.97万元、64.92万元、86.84万元。

二、非法采矿罪

(一)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华伙同他人在岑溪市某村山地非法盗采稀土,并将非法盗采所得的稀土贩卖给被告人翁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面积达.88㎡,破坏矿石量达.t,破坏离子相稀土氧化物资源量达1.t,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48.03万元。

(二)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林伙同他人在岑溪市三堡镇某村盗采稀土,其从被告人翁某手中购买原料硫酸铵、草酸,并将非法盗采所得的稀土贩卖给被告人翁某,造成稀土矿产资源破坏面积达.㎡,破坏矿石量达.27t,破坏离子相稀土氧化物资源量达4.t,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成、袁某波、翁某、覃某强、李某、胡某峰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证照或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稀土矿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华、李某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稀土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八名被告人当庭认罪。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并宣布择期宣判。

来源: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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