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国土局关于不动产有关收费清退的公

退费公告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规﹝﹞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14号)等文件要求,不动产办理转移、变更登记除界址、面积变更外,登记所需的配图费、测绘费等应由地方财政解决,经研究,决定对岑溪市地理信息测绘中心收取的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涉及的配图费、测绘费予以清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范围

年12月6日至年9月6日在岑溪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经核实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面积、界限发生变化的已由单位或个人在岑溪市地理信息测绘中心所缴纳的宗地测绘费等。

二、办理退费流程

符合上述清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于上班时间持下列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地理信息测绘中心核对后,经确认符合退款条件的予以退款。

(1)单位办理退费时持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已办理的不动产证(原件或复印件)、收费单位收取费用票据原件,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2)个人申请退费时持有效身份证明、已办理的不动产证(原件或复印件)、收费单位收取费用票据原件。

不能到现场申请退费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他人凭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办理退费事宜。

三、退费单位及联系方式

岑溪市国土资源局测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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