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但是有一些犯罪分子偏偏不惜铤而走险,利用非法手段获取钱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尽管有些人用尽心机,
却始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近日,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某、何某寿、邵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一审宣判,三被告被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年7月,湖南省道县的何某、何某寿、邵某某、史某某等人商议到广西使用假人民币,并由何某将史某某提供的面值元的假人民币放置在何某驾驶的东风风行小车驾驶座后面的座椅套袋子里,以供上述人员使用。上述人员分工合作,由何某、何某寿驾驶汽车搭载邵某某、史某某等人先后到贺州市富川县、八步区,梧州市苍梧县、岑溪市等地市场内,邵某某、史某某等人以用假人民币购买包子、大米等小额商品,通过找零的方式骗取真人民币。苍梧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何某寿、邵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并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何某寿、邵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以及相关犯罪情节等,遂作上述判决。检察官寄语
假币犯罪严重影响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稳定,影响国家形象。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要对假币说“不”,切勿以身试法。
此外,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