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溪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判处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案件回顾今年1月4日深夜,梁某某驾驶自有铃木摩托车去到岑溪市梨木镇某村黄某某、何某某的鸡栏、严某某的猪栏,分别盗走公鸡5只、母鸡3只、小猪2头,共价值人民币.8元。当“收获颇丰”的梁某某准备将猪、鸡装车时被村民发现,惊慌不已的梁某某当即将摩托车、赃物丢弃,脚底抹油地逃跑。接警来到现场后,民警将梁某某的摩托车扣押,并将其盗取的猪、鸡发还给村民。同月19日,自以为风头已过的梁某某在岑溪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梁某某如实供述其偷鸡偷猪的事实。岑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梁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数额较大”是指多少钱?在广西,盗窃公私财物,犯罪金额达到元的,就属于“数额较大”。如有下列几种情形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元,也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他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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