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生猪屠宰冷链配送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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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生猪屠宰冷链配送

告示

  为了规范我市生猪屠宰市场,杜绝私屠滥宰现象,确保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我市将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冷链统一配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告示如下:

  一、在全市14个乡镇范围内,设立四条配送线路,实现全市各乡镇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和生猪产品统一冷链配送全覆盖。

  二、我市建立健全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制度,杜绝私屠滥宰、防止因私屠滥宰造成环境污染,防范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三、建立衔接有序、转运顺畅的生猪肉品集中配送体制,完善生猪肉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生猪肉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质量保证、安全卫生。

  四、配送要求

  (一)各配送点配送达岑溪市屠宰厂的生猪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并采用经过消毒的栅栏式货车运输。

  (二)生猪屠宰后,通过使用统一用标准冷链车配送到各配送点。

  五、各配送点优先收购农户、散户的生猪,保障农户、散户的合法收益。

  六、各肉品经销商和养殖农户如有批发猪肉和配送、屠宰需求的,可通过以下各配送点所属线路联系。

  (一)岑城镇、马路镇、南渡镇、昙容社区、盘古村、吉太社区。

  联系人:

  叶生

  李生

  (二)梨木镇、大隆镇、水汶镇。

  联系人:

  冯生

  梁女士

  (三)归义镇、大业镇、筋竹镇、诚谏镇。

  联系人:

  黄生

  (四)糯垌镇、安平镇、三堡镇、波塘镇、新塘村。

  联系人:

  黄生

  七、各生猪屠宰冷链配送线路于年5月29日实行运行配送。

  生猪屠宰冷链配送监督

  (一)食品公司综合股:

  -

  (二)华鼎集团办公室:

  -

  生猪私宰举报

  岑溪市农业农村局举报

  -

  岑溪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特此告示。

岑溪市食品公司

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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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肉类监管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汇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注:无需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依法需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方可开展相关经营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发证部门负责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冷库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冷藏或者冷冻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适宜条件下贮藏,根据产品特性设定相应的温湿度参数:

  (二)冷藏库内冷却畜禽肉的贮藏条件为-1~4℃、相对湿度85%~90%;鲜蛋的贮藏条件为-1.5~-2.5℃、相对湿度80%~85%;冰鲜水产品的贮藏条件为0~4℃,相对湿度85%~90%。

  (三)冷冻畜禽肉、冷冻水产品等应贮藏于温度-18℃以下,相对湿度90%~95%的冷库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冷库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提供仓储服务的食品冷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检查寄储方的食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未附检疫或检验合格证明的畜禽产品、无合法来源凭证的食品提供仓储服务,保证储存食品来源合法、可追溯。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冷库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食品冷库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对在检查中发现食品冷库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冷冻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发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冷藏、冷冻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发现无标签的预包装冷冻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冷藏、冷冻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冷冻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发现未按要求贮藏冷藏、冷冻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来源:岑溪市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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