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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快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目标,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突出“高精尖缺”导向,按照“坚持标准、优化结构、宁缺勿滥”要求,更大力度实施国家“千人计划”,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二、申报项目及基本要求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人文社科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者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年龄不超过55岁。引进时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其中,人文社科项目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重点引进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关系、外交学、心理学、新闻传播学等专业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当在海外取得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并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或者能够填补国内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

2.有海外创业经验或者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在国内时间不超过6年,其创办企业成立2年以上、5年以下,产品具有核心技术且处于中试或者产业化阶段;

4.是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

5.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

(三)青年项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申报人,应当属于自然科学或者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岁,具有博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者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者科研职位,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连续工作36个月以上;

2.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者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3.申报时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

4.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

  北京市属金融机构的申报人,一般应当在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岁,在海外商业性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连续全职工作36个月以上,业绩突出,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具有成为所在领域领军人才的发展潜力。工作年限要求同上。

(四)外专项目。申报人应当为非华裔外国专家,年龄不超过65岁,引进后须全职来华工作3年以上。其他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要求。

(五)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申报人应当为自然科学或者工程技术领域的国际顶尖专家,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

2.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

3.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

4.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顶尖人才。

(六)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引进主体为国有文化单位、高等学校和有影响力的非公有制文化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申报人,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从事舞台艺术、经营管理、创意设计等专业的申报人,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要求。申报时一般应当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时间不超过1年。申报长期项目的,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申报短期项目的,须在国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

  除创业人才、青年项目外,累计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以上项目申报人年龄、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年8月31日。对有突出成绩或国家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职务、工作年限等要求破格引进,应附破格申报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应与申报人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或书面意向协议后,再组织填写申报书并按程序报送。对创业人才,北京市委组织部将对申报人创办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按年方式申报,其它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须通过“国家‘千人计划’申报评审系统”(pingshen.plan.org)上传。此前已申报过青年项目的用人单位,原用户名和密码仍然有效。首次申报的用人单位将单位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材料盖章、扫描后发至专用电子邮箱(zhuanxiangban

plan.org)。工作人员审核后将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用户名及密码。青年项目上传时间为7月1日-20日,其他项目上传时间为6月10日-30日,逾期不再接收材料。形式审查发现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需补充上传的,时间另行通知。纸质材料报送方式与年一致。申报软件客户端、申报书等详见国家“千人计划”网(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申报人,按规定程序报北京市科委,经北京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国家科技部。

(二)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千人计划”申报书(创业人才项目)》及相关材料,按程序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由北京市委组织部对申报人创办的企业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后,统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青年项目。申报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千人计划”申报书(青年项目)》及相关材料。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程序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并由北京市委组织部报自然科学基金会。青年项目申报须知详见国家“千人计划”网。

  北京市属金融机构的申报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千人计划”申报书(青年项目)》及相关材料,按程序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由北京市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外专项目。申报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千人计划”申报书(外专项目)》及相关材料,报北京市外国专家局,经北京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五)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申报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千人计划”申报书(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及相关材料,按程序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并由北京市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后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

(六)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市属国有文化单位、高等院校及非公有制文化单位的申报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千人计划”申报书(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及相关材料,报北京市文化局,经北京市委宣传部和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文化部。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及附件、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申报书及附件应合并装订,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另附。请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格式,制作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盖处室印章或负责人签字。报送材料时,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1份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附件材料包括: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复印件;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7.奖励证书复印件;8.海外高层次人才简要情况表;9.破格说明(破格引进的须提交);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对创业人才项目,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构成材料等)、公司章程、商业计划书、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完税证明。对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创新团队其他主要成员的简要情况及成果、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建设具体方案。对文化艺术人才项目,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个人业务自传、策划组织推广过的文化活动证明材料、相关音像材料。

  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申报材料单独报送。其他项目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年7月12日(周四)。

  五、政策调整

1.“新闻传播学”纳入国家“千人计划”人文社科项目支持专业范围。

2.国家“千人计划”所有项目增加风险评估程序,由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知识产权、保密约定、竞业禁止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防范引才法律风险,保障人才安全。

3.国外高校取得终身教职的副教授可正常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各类项目,不再视为破格。国外高校毕业、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非华裔人员,出站一年内可申报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

4.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西部和东北地区用人单位申报。

5.非华裔外籍人员可用英文填写国家“千人计划”申报书有关内容。

6.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资助期结束后,可以申报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

  六、其他事项

(一)各用人单位、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党委组织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确保人选质量。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评审工作巡察小组,对评审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

(二)各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使用的主体,要增强主体意识、责任意识,严把人选的道德品质和专业能力关。高校要特别把好师德师风关,确保推荐人选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和育人水平高超。

(三)申报软件客户端、申报材料相关文本在国家“千人计划”网(      邮编:88

  联系人:崔巍微王名远

  联系

  电子邮箱:botc

hr.cn传真:

2.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人才交流中心

     邮编:35

  联系人:张炎霖苏丹

  联系

3.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与外国人就业事务中心

     邮编:50

  联系人:刘兆哲周敏付月潇

  联系

4.北京市文化局人事处

     邮编:44

  联系人:赵江

  联系

  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办公室

年6月1日

国家千人计划客户端

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创业人才项目

外国专家项目

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

文化艺术人才项目

国家“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专用

主管部门通讯录

年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申报工作须知

广东:组织实施深圳市年度技术改造倍增专项项目申报

  深经贸信息技术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年)》(深府办〔〕22号)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9号),根据《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7号),我委决定组织实施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各项扶持计划的项目申报(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具体的项目类别、资助方式、申报条件、申请材料,请参见项目申请指南附件1-4):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二、申请受理说明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分批受理、滚动安排。

  (三)咨询,,。

  (四)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三、申报与审核流程

  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组织对申请材料组织初审――市经贸信息委组织专项审计(专家评审)――市经贸信息委核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经贸信息委拨付资助资金。

  四、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五、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相关专项资金资助。

  六、收费

  无。

  七、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八、其他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同时请申报单位注意: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或同一支出,不得重复申报或重复获取市级多项专项资金。

  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2.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3.年度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4.年度深圳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年自治区农业优势产业扶持项目储备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紧紧围绕自治区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10+3”提升行动方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公共财政预算体制改革方向,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及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实现粮食稳产、产业发展、企业壮大、农民增收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原则。通过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主体投入和工商资本投入,共同形成发展合力。

2.保障供给、促农增收原则。围绕“稳粮食、强产业、保供给、促增收”的目标,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优势产业,培育产品品牌,延伸产业链条,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促进农业优势产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生产经营中的主导作用和助农增收中的引领作用。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原则。围绕全区发展粮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等专业规划,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组织申报项目,并对重点产业、优势产区予以重点、优先扶持。

4.规范透明、统筹兼顾原则。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安排全过程坚持规范、透明,做到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坚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职能部门工作重点,统筹兼顾安排各产业项目资金,促进全区粮食生产、优势种养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均衡协调发展。

二、申报范围及主体

(一)申报范围。

全区所有市、县(市、区)的项目均纳入项目储备的范围,贫困县和非贫困县都可以申报。对于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滇桂黔(广西)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县,自治区将以各地申报储备的项目为依据测算切块下达资金,非贫困县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纳入项目库管理,适时择优安排项目。

(二)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自治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

三、建设内容及支持环节

年自治区农业优势产业扶持项目分为粮食种植、农产品加工及全产业链开发、农业品牌培育、设施农业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富硒农产品开发、畜牧业产业、蚕桑产业、食用菌产业、中药材产业等10类。

(一)粮食种植项目。

支持优质稻、玉米、小杂粮、再生稻、冬种马铃薯标准化种植,示范推广绿色高质高效生产技术,建立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种子、有机肥、安全高效环境友好型农药、绿色植保防控设施设备购置补助,耕种收等社会化服务费用补贴。其中项目管理、宣传培训、创新研究及测产验收等支出控制在财政补助额度15%以内。

(二)农产品加工及全产业链开发项目。

支持粮食、水果、蔬菜、茶叶、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畜禽等重点农牧产品的加工及全产业链开发。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环节,用于购置农产品产后净化、分等分级、烘干、预冷、保鲜、包装、检化验和生产加工设备;建设田头贮藏设施;建设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的原料生产基地;完善加工基地基础设施;农牧产品延伸产业链、农副产品综合利用;建设农牧产品加工集群、加工园区;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开展品牌营销服务;对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围绕农产品加工开展生产、收购、加工、流通销售和仓储等各环节而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进行贴息。

(三)农业品牌培育建设项目。

支持创建与培育全区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三品一标”农产品品牌、农产品出口品牌,创建一批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广西农产品品牌。

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品牌策划、咨询、包装、宣传推介、电商营销、销售型龙头企业引进、文化挖掘、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等。

(四)设施农业建设项目。

支持粮食、水果、蔬菜、茶叶、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等基地设施种植栽培。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生产基地大棚(架)及棚内生产设施建设。

(五)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支持市级(含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粮食、水果、蔬菜、茶叶、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畜禽产品等农业产业化经营。

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物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建设以及银行贷款贴息。

(六)富硒农产品开发项目。

支持粮食、水果、蔬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畜禽等富硒农产品生产开发,延伸产业价值链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产品生产、检测、加工包装、品牌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等环节。

(七)畜牧业产业项目。

支持肉牛肉羊、生猪、奶水牛、家禽等优良品种养殖和本土特色畜禽品种养殖,农作物秸秆等非粮饲料加工,畜禽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肉牛肉羊、奶水牛、家禽种源繁育基地建设。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相关生产、加工、测定设备和仪器购置以及设施建设,“微生物+”等生态养殖模式补助,冻精购置、人工授精配种补助等。

(八)蚕桑产业项目。

支持优质原料茧生产能力提升,加强蚕室改造,建设蚕桑标准园和优质原料茧生产基地。支持蚕桑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研发生产高品位生丝、平板丝、桑黄等产品,围绕桑葚、桑枝、桑叶延伸产业链。支持桑枝栽培食用菌、桑枝桑叶食药用和牧用、蚕蛹高效应用、果桑加工、蚕沙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蚕桑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桑园田园化、水肥一体化,栽培大棚、冷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先进蚕具及器械购置,小蚕共育室、大蚕蚕室改造,蚕桑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相关设施设备购置。

(九)食用菌产业项目。

支持建设食用菌菌种生产、菌包供应基地,食用菌标准化、工厂化生产、初级加工及精深加工基地。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食用菌菌种生产设备、栽培设备、加工设施、废菌包回收处理设备,购置菌种和原辅料补助,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

(十)中药材产业项目。

支持建设名特优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主要支持种子种苗繁育、标准化种植、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等环节。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种子种苗、肥料等生产物资采购,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设备购置等。

四、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所有基本条件和对应的分类条件,且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况。符合优先条件的,自治区给予优先扶持。

(一)基本条件。

1.截止年5月25日,法人类申报主体应当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证照齐全。

2.有稳定的生产用地,且用地手续齐全(以有效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文为依据)。建设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要在项目申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内部管理规范。申报主体应当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实施项目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依法设立会计账簿并规范核算。应当建立有规范的台账制度,收支账目真实、清晰、可核,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4.以往获得过各级财政扶持的,项目能够按要求实施完成,无骗取、贪污、挪用或严重损失浪费等不良记录。

5.依法经营,申报前三年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处罚记录。

(二)分类条件。

1.粮食种植项目。

(1)优质稻、玉米、小杂粮标准化种植。-年种粮大户每年相对连片种植水稻、玉米亩以上,合作社或企业每年相对连片种植水稻、玉米亩以上。申报种植小杂粮的,项目应处在产业优势区域内,-年每年相对连片种植面积30亩以上。优先扶持50个“十三五”规划中的粮源基地县,优先扶持具有一定种植规模、连续多年种植的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申报实施,市、县申报项目个数不限。

(2)再生稻种植。农业部门申报的,全县(市、区)再生稻种植面积不少于亩,相对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亩;经营主体申报的,相对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30亩。当地具有一定的种植再生稻基础,有良好的农业灌溉设施和技术服务力量。优先扶持桂西、桂北高寒山区以及其它因结构调整而发展一季稻的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县(市、区)农业部门均可申报实施。

(3)冬种马铃薯。农业部门申报的,全县(市、区)马铃薯种植面积不少于亩,相对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亩,辐射带动全县(市、区)总播种面积比上年增加10%以上;经营主体申报的,种粮大户相对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50亩,合作社或企业相对连片种植不少于亩。当地有良好的群众种植基础和销售渠道,有良好的农业灌溉设施和技术服务力量。优先扶持桂南和沿海地区,以及实施过马铃薯项目且成效显著、示范带动较好的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县(市、区)农业部门均可申报实施。

2.农产品加工及全产业链开发项目。

(1)申报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原料加工生产基地主要在我区,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有主营加工产品。优先扶持加工产品原料来自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和产业链延伸较长的经营主体。由从事农牧产品加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市、县(市、区)申报项目个数不限。

(2)申报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的,申报的产业应属于当地优势主导产业,且生产基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

申报粮食类的,相对连片种植优质稻、玉米亩以上或马铃薯50亩以上;申报水果类的,集中连片露地栽培面积亩或设施栽培面积亩以上;申报蔬菜类的,集中连片露地栽培面积亩或设施栽培面积50亩以上;申报茶叶类的,集中连片面积亩以上;申报蚕桑类的,有集中连片桑园亩以上;申报食用菌类的,年栽培规模40万袋或者2万平方米以上;申报中药材类的,相对连片种植的中药材露地栽培面积亩或设施栽培面积50亩以上。优先支持规模大、集中连片、已连续多年生产的经营主体。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每个市本级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县(市、区)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

(3)申报农牧产品加工集群、加工园区建设的,园区内配套设施功能齐全,产业发展比较成型,农畜产品加工规模和集约化程度高,有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集群入驻发展;园区内部组织架构完整,运行机制健全,基本形成供需对接、利益共享局面。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每个市本级申报项目个数2—3个,每个县(市、区)申报个数不超过2个。

3.农业品牌培育项目。

(1)申报创建与培育全区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业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区域公用品牌优势显著,产业资源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明显、产品市场认可度高,在全国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竞争力;产业发展规模大,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协调推进,特色主导产品市场供销稳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强,市场管理机制健全;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在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科技支撑体系、品牌建设与营销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经验丰富。优先支持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或广西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项目。由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实施。每个市本级申报项目2—3个,每个县(市、区)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

(2)申报农产品“三品一标”品牌经营与保护的,申报产品须获得农业部门的“三品一标”登记认证,持续开展证后监管及品牌建设,产品规模较大,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品牌影响力。属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须已授权或项目期内授权5个以内(每县)生产经营主体在产品包装物上统一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使用或获授权使用“三品一标”标识的生产经营者基地规模须0亩以上(其中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规模须亩以上)或经营的“三品一标”产品占该产品总量的30%以上,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授予农产品品牌建设相关荣誉的优先。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实施,每个市本级申报个数2—3个,每个县(市、区)申报个数不超过2个。

(3)申报农产品出口品牌建设的,应有明确的交流合作主导产业和发展基地,基地核心示范面积不少于亩,具备承担项目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有较为稳定的国外市场销售渠道。优先支持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龙头企业和外向型企业申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每个市本级申报项目2—3个,每个县(市、区)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

4.设施农业建设项目。

申报的产业属于当地优势主导产业,符合自治区优势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有稳定的生产用地,集中连片种植,设施用地手续齐全。周年生产,产品适销对路,发展前景好,具有持续生产经营的条件和能力。申报新建大棚(架)建设面积15亩以上。优先支持规模大、集中连片、已连续多年生产的经营主体。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每个市本级、县(市、区)申报项目均不超过2个。

5.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市级(含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延期监测的企业除外)均可申报。优先支持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企业生产所需原料基地主要在我区的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申报,市、县申报项目个数不限。

6.富硒农产品开发项目。

有固定的生产用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亩以上,水果、茶叶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亩以上,食用菌生产场地面积15亩以上(或年产菌棒20万袋以上),产品质量安全,具有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富硒检验证明。优先支持产品已获得富硒农产品认定的主体。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申报,市、县申报项目个数不限。

7.畜牧业产业项目。

(1)申报农作物秸秆等非粮饲料资源专业化加工利用的企业,上年加工销售非粮饲料产品吨以上。申报农作物秸秆等非粮饲料资源饲料化利用的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肉牛长年存栏头以上,肉羊长年圈养只以上。

(2)申报“微生物+”等生态养殖模式升级改造项目的企业,年出栏肉猪0头以上。

(3)申报奶水牛规模养殖基地建设的养殖场(户),要新建标准化奶水牛养殖栏位50个以上;申报奶水牛种源基地建设的企业,人工授精杂交改良1头以上。

(4)申报家禽原种繁育基地建设的企业,其品种必须是通过国家审定的新品种(配套系)。

(5)申报本土特色畜禽品种养殖的,所申报的本土特色品种在设区市范围内有一定养殖规模,申报主体在市域行业内起龙头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6)申报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的,应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加工设施设备,有主营加工产品。加工用畜禽原料主要来自广西区内的优先支持。

(7)优先支持通过认定的生态规模养殖场。

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申报,市、县申报项目个数不限。

8.蚕桑产业项目。

(1)申报优质原料茧生产能力提升的,应有集中连片桑园亩以上。

(2)申报蚕桑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的,应有稳定的科研生产用地,具有持续生产经营的条件和能力。

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申报,市、县申报项目个数不限。

9.食用菌产业项目。

年生产供应菌种30万袋以上;年生产供应菌包万袋以上;生产示范基地年栽培规模40万袋或者2万平方米以上;加工企业年加工食用菌鲜品在吨以上。优先支持实行优良菌种应用、标准化栽培、产品加工销售全环节生产的经营主体。优先支持具备废菌袋回收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有受托处理的第三方的经营主体。利用广西原料资源(如芒果枝条、竹屑、桑枝等农作物秸秆)生产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申报,市、县申报项目个数不限。

10.中药材产业项目。

连片种植的中药材露地栽培面积亩或设施栽培面积50亩以上。优先支持大宗道地品种和桂产特色品种。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申报,市、县申报项目个数不限。

(三)优先扶持条件。

1.优先支持自治区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产业发展重点或优势地区,优先支持广西西江水系“一干七支”沿岸生态农业产业带建设规划(—年)范围。

2.项目实施地在自治区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国家或自治区认定创建的“三区三园一体”区域、自治区级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3.优先支持在非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项目。

4.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富硒农产品认定、建立有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

5.实行“种养加”一体化经营或农产品深加工。

6.有经注册登记的具有较大规模影响力以及较高知名度的区域特色品牌。

7.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企业、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组织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种养大户。

8.与项目实施地农民形成互利共赢的紧密利益联结关系,实际带动农民增收成效明显。

9.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且实际效果较好,达到农业污染源减少效果。

10.以往年度获得的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能够规范使用,实施的项目如期完成,并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不予受理情况。

1.申报对象近三年内获得中央或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没有按要求实施项目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损失浪费或产生不良影响。

2.重复申报套取项目,所申报项目与以前所获得项目是同一实施对象在同一实施地点实施同一建设内容(一年生作物如水稻、马铃薯等周年生产除外)。

3.申报对象所申报项目不在扶持范围,或没有农业污染源减少的效果,所实施项目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4.申报主体、申报材料或申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申报对象明显不具备实施条件。

5.申报主体所生产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未经市县部门推荐或逾期申报。

7.申报主体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惩戒期内。

五、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一)补助方式及标准。

财政资金分为先建后补和贷款贴息两种补助方式,申报主体可结合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报。

1.先建后补。

(1)申报先建后补项目的,获补助对象必须先自行投资建设,后申请财政资金补助,财政资金补助以建设结果为依据。

(2)项目实施主体应结合实际准确申报建设投资规模,单个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由农业部门直接实施的公益性项目除外,可不受该比例限制),各市、县按照申报条件合理申报投资规模,自治区结合实际确定。

2.贷款贴息。

(1)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在年度已通过银行贷款开展项目建设,可就年度内实际发生、属于所申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度申请贴息补助。

(2)财政贴息补助标准根据评审结果、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当年实际贷款额、应付利息额以及申报审核意见等因素给予一定贴息补助,财政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利息。同一份贷款合同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利息,已经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贴息补助的部分应予扣除,不再重复贴息。

(3)贷款贴息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补助:

①农业信贷担保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对由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并用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贷款,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并纳入担保范围的贷款利息申请贴息补助。申请此项目的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项目贷款已经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范围;贷款尚未逾期;上一年度已通过银行贷款开展项目建设。

申请农业信贷担保项目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的,项目申报主体应提供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证明材料,以及贷款银行的分行出具的实际贷款及应付利息证明材料。

②普通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补助。对未纳入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信贷担保范围,上一年度已通过银行贷款开展项目建设,且未获得相应财政贴息等财政扶持项目,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贷款贴息补助。申请普通农业产业贷款贴息的,应提供贷款银行分行出具的实际贷款及应付利息证明材料(银行贷款合同、年度利息支付清单及汇总表等)。

(二)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1.补助资金拨付。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和本通知相关要求核拨资金。属于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参照办理。

(1)先建后补补助方式。市、县(市、区)收到自治区下达先建后补项目资金文件后,属于已竣工项目的,应当在收到资金文件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属于申报新建项目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书细化实施内容,明确实施进度要求,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经验收合格后再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除因生产季节需跨年实施的项目外,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拨付资金。由农业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当地财政、农业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采取适当的资金管理方式。

在拨付补助资金时,应当附上自治区财政厅资金文件、获得扶持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市县级初审推荐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申报单位的初审意见、市县级联合评审推荐组的审核推荐意见、市县级公示文及公示结果说明等作为办文依据。

(2)贷款贴息补助方式。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财政厅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获得扶持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付申请,并提供与补助项目直接相关的贷款文件、贴息期内应付利息单或实际支付利息单、贷款金融机构证明等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拨付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3)补助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2.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1)项目单位获得补助资金后,可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项目建设支出或用于实施新的建设项目。

(2)市、县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补助资金,不得自行变更补助对象或项目实施主体。如因补助对象或实施主体自身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不应拨付或不需拨付而产生结余的,由市、县向自治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将资金收回。

(3)市、县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和补助资金使用的审核监督。对通过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套取项目补助资金,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要求责令整改,视情节依法追回或责令退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项目申报、审核和管理

(一)项目申报。

1.市、县级组织申报。各市县农业、畜牧部门商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主动做好政策解答和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发动辖区经营主体申报项目。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项目申报主体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对实际工作中把握不准的,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请示后答复项目申报主体。

2.实施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自愿为原则,向项目实施所在地农业、畜牧等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申报项目。同一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报主体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类别申报,严禁重复、多头申报。所有申报项目必须填写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进行核查。

3.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不得越级申报。申报的项目要经过市级、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充分论证筛选择优推荐。项目业主单独报送项目的,自治区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4.自治区直属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农产品加工及全产业链开发、设施农业建设、畜牧业产业、蚕桑产业、食用菌产业等项目,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项目评审。

1.县级初审。

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型,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分别按要求组织初审,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推荐上报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并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自治区农业优势产业扶持项目资金为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共管的项目资金,各市县农业、畜牧部门本次推荐储备项目须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上报,以便今后项目共同申报、实施和管理。

2.市级审核。

市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各县(市、区)和市本级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农业厅申报储备项目。

3.自治区评审。

自治区收到各市、县的申报推荐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对象和金额。

(1)制定评审办法并组成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财政厅制定评审办法,明确评审专家组组成要求和评审要求。组成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评审专家组由农业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组织项目初审推荐。在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统一协调下,自治区农业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县申报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推荐意见提交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复核。

(3)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复核确定。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初审推荐意见,自治区部门联合评审组进行复核和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择优选择原则确定扶持对象和金额。

(4)自治区公示。评审结果确定后,自治区农业厅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对确定扶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财政厅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拨付下达补助资金。

(三)项目后续管理。

1.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农业、畜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责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及时总结、反馈、纠正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项目实施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应当及时商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或收回意见,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参与。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在符合统一管理要求前提下另文自行对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实施要求。

2.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申请验收。项目单位所在地市级或县级农业、畜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财政部门积极参与。验收的重点是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申报或批复的实施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效果是否达到申报或批复的目标要求,以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有效。项目所在地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于年12月底前(因生产季节需跨年实施的项目在年5月底前)向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验收结果材料。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在各地组织验收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验收。

3.组织绩效考评。在项目实施完毕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市、县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于年12月底前(因生产季节需跨年实施的项目在年5月底前)向农业厅、财政厅报送绩效考评结果材料。自治区将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区项目绩效再评价。

4.验收和考评结果利用。自治区视情况对各市、县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各市、县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自治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较好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将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项目调整多、实施进度慢或绩效不理想的市、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进行处理。

七、申报材料要求

(一)市、县申报项目应向自治区提供推荐文件和项目申报书纸质材料,同时将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刻录成一张光盘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由市级统一收集,按申报项目类型分类整理上报。

年6月15日前,各市将项目申报材料统一送(寄)达自治区农业厅财务处(纸质材料1式2份,光盘1份)。逾期申报的,自治区一律不予受理。相关材料各市、县自行留底存档。

(二)推荐文件要加盖单位公章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项目申报评审情况表(附件1)汇总当地推荐的所有项目作为文件附件。项目申报书参照项目申报文本编制提纲(附件2)格式要求撰写,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三)申报主体应根据项目申报条件要求提供自己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例如: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生产经营许可证、银行贷款合同、利息支付清单、1-12月银行贷款利息汇总表、生产经营用地租赁合同及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三品一标”证书、富硒产品认证或检测证书、龙头企业认证、企业获奖证明、承诺函等。

(四)每个项目应单独编印一册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要编制文本目录,详细标明各级标题的页码和证明材料页码。在项目申报书封面左上角注明申报项目类型和对应产业类型(如:设施农业建设—水果),在封面明显位置注明市县名称、项目名称、申报主体名称等内容。装订顺序为:封面、目录、农业优势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按项目申报文本编制提纲编写的文本、相关证明材料。电子光盘上请注明申报市县名称。

八、其他说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请先咨询市县农业、畜牧部门,按照当地时间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厅财务处联系,联系人:蓝健华,联系-,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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