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一火锅店致21人食物中毒负责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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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21日,岑溪市一家火锅店出现食物中毒事件,致21人因食物中毒住院。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饭店老板余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构成了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

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余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开芝:“被告人余某在年9月21日在她经营的饭店里,给顾客饮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的中药附子浸泡的酒,导致21名被害人中毒,案件发生后,对岑溪市影响比较大,并且21医院进行治疗,最后也顺利出院。”

当时经诊断调查,确定21名顾客是因过量食用中药附子浸泡的药酒而引发的乌头碱群体性中毒。经检验,被告人余某自行泡制的2缸羊肾酒中,1缸的乌头碱含量为4.4μg/ml,第2缸的乌头碱含量为2.1μg/ml,次乌头碱含量为0.03μg/ml。

事件发生之后,被告人余某主动医院检查治疗,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余某:“我是无知、疏忽造成的过失,这是一次很心痛的教训,希望以后大家能引以为戒。在从事饮食行业方面真正要小心谨慎,同时要懂得饮食方面的常识,做一个遵纪守法、有道德的经营者。”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余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作出了适当的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禁止被告人余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余某的羊肾酒2缸,予以没收。

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开芝:“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我们除了依法处理之外,对社会上影响的群众以及从业从事生产销售食品行业的群众,想提醒一下,从事这个行业,除了自己要学法懂法,还要依法经营、守规经营,做到对顾客、对食品的安全,对顾客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除了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外,从事食品行业的商家更是要对得住良心,守法经营。

责任编辑

通讯员:黄皓铭朱兆佳梁东波

文字整理:成栩娴

图文编排:林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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