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岑溪市筋竹镇卫生院原院长李忠平犯受贿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忠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李忠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01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李忠平在先后任岑溪市梨木镇卫生院院长、岑溪市筋竹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药品及医疗器械、耗材、卫生材料采购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款共.万元。02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忠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法院根据被告人李忠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认罪认罚情况、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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