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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年扶贫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市重点工作责任团队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贫困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扶领发〔〕17号)和《中共岑溪市委办公室岑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岑溪市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岑办发〔〕29号)要求,为做好年度脱贫攻坚绩效考核工作,确保各项指标考核数据真实准确,考核结果公平公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年2月26日—日3月2日。

二、考核对象

全市14个镇及责任团队单位。(列入责任团队有关单位不再单独考核,根据所在团队的考核结果计分。)

三、考核内容

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脱贫攻坚工作部署,重点考核各镇落实年脱贫攻坚重点工程、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平时考核等方面的工作成效。(见附件2)

四、考核程序

(一)镇级自评。各镇按照扶贫工作考核内容,逐项对照年度项目指标完成情况整理有关数据、台账,填写附件进行自查自评,并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的主要做法、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自评(扣)分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各镇自评报告、附件须在年2月9日前报市扶贫办初审。

(二)市级核验。年2月26日—3月2日市扶贫办组织专项考评小组,对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专项核验评分。

1.现场核验。通过核验数据报表、工作台账,准确核实项目完成情况。

2.实地抽查。在现场核验的基础上,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按照附件的要求进行实地抽查。

3.考评小组评分。考评小组通过实地抽查后,召开小组会议对各镇脱贫攻坚指标考核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分析,综合有关情况作出评分。

(三)反馈和复核。年3月6日前,市扶贫办将各镇扶贫工作绩效考评评分结果反馈各镇。各镇对于有异议的扣分项目提出复核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3月8日前交市扶贫办,扶贫办经审查作出最后评分,并及时反馈提出复核单位。

(四)提交评分报告。经过复核反馈的评分情况,由本办统一汇总审定后,于年3月9日前报市绩效办。

五、工作要求

考评小组必须严肃认真,确保考核工作质量,对实地调查收集的材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核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评分恰当、客观公正。

(本文原载于岑溪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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