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30日,广西岑溪市实验小学老师在班级群发了一条“年秋季学期生活托管服务有关收费事项的通知”。特别是二年级至六年级的家长,看到该通知后,哭笑不得,心都死了一样,学费年年涨,今年六年级每生就涨多元,开学已到,家长到当地学校了解转学情况,希望能把在实验小学就读的儿子转过来,当地学校回复:到这个时候(意思是8月30日),插班的学生都安排好了。难!真的难了孩子又难了家长!!!
随后,有家长拿去年和上学期在实验小学交费的相关凭证和今期收费的到岑溪市物价局了解一下到底是什么回事。收费要报相关部门审批的哦,如果没有报相关部门审批,就是乱收费哦!如果是审批,那就要公示哦!这样才对得起家长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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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的第一点的意思是要求我校文化课老师不得参与晚上托管服务(包括晚自习)。
关于岑溪市实验小学
生活托管服务收费问题引发的思考
岑溪市幸福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岑溪市平安生活服务中心的成立与运营源于岑溪市实验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由岑溪市教育局拟定《岑溪市实验小学联合办学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十五届第二十五次、十五届第三十八次市长办公议通过并同意在岑溪市实验小学开展办学试验,将岑溪市实验小学原有的市平安生活服务中心社会化,通过招商引入民间资本,实行第三方托管的办学模式。经过一系列合法程序,于年12月15日签订《岑溪市实验小学九年义务教育外生活服务托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开展合作办学。
一、根据《合同》中第三条:“乙方负责岑溪实验小学九年义务教育外生活服务管理后,学校的土地、房产权属性质为国有,原教职工身份、编制、福利待遇不变,九年义务教育保持原来办学方式不变,仍为全日制完全小学;后勤生活托管服务社会化,成立公司运营管理。”第十三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全面做好学校后勤生活托管服务及开展好各项课外辅导活动等工作。”的规定,甲方应保持原来办学方式不变(即寄宿制办学),并要协助乙方全面做好学校后勤生活托管服务及开展好各项课外辅导活动等工作。
二、根据《合同》中第四条:“乙方投入资金与甲方联合办学,负责按时完成学校总体规划后续建设(含教学楼、综合楼、宿舍副楼、运动场、体育馆等工程建设及学校原房屋外墙装修、后勤生活设备、设施维修、维护、更新、学校宿舍安装空调及改善校园环境等,概算总资金约万元),作为置换实验小学原有的5幢宿舍楼和2幢饭堂合计约平方米等后勤生活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投入新建的工程、设备、设施及本条约定乙方经营管理的财产,其所有产权属于甲方所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及运营公司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的规定,岑溪市幸福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早已投入多万元完成了综合楼、F栋宿舍楼、运动场、体育馆前期设计及桩基基础建设及学校原房屋修缮、后勤生活设备、设施维修、维护、更新、学校宿舍、教学楼安装空调及改善校园环境等。另外还为实验小学垫付近万元支付原学校拖欠生活教师工资、课补工资、社保、教学质量奖励等费用。至于体育馆及教学楼的建设问题均因市教育局未予同意建设及教学楼至今未具场地建设条件。所以,现有学生宿舍楼及饭堂、生活设备、设施的使用权应属于幸福公司及平安生活服务中心所有。
三、根据《合同》第六条:“后勤生活托管服务收费标准按每生每学期不高于广西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岑溪市平安生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定价收取,报物价部门备案,主要用于聘请后勤生活服务人员、管理人员、课外教师的工资待遇,设施、设备更新、维修维护和水电费的支出及投资人合理收益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号)中规定: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探索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收费主体、学校提供必要场所和设施设备支持、家长分担服务成本的运行机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课时、教师劳务报酬和设施设备损耗、维修等成本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本公司及服务中心的收费标准根据上述条款及有关文件规定,并根据生活托管服务内容、参与学生人数、课时、教师劳务报酬、管理人员及生活老师福利待遇和投入成本分摊、设备、设施损耗维护维修、生活用品、物品、食品及增置设备、设施等成本确定。有关收取的费用实行专帐管理,并按季度公示收支情况。在运营过程中,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及家长监督,若出现收费与支出不符、不合理的,本公司、中心将会及时整改、调整收费至合理标准。
目前,岑溪市实验小学于年8月31日发出通知:为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岑溪市教育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5号)精神,严禁我校教师参与校外任何机构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文件精神,我校需告知秋季学期二至六年级学生家长,如学生不意在本校就读的,可按照就近人学的原则返回所属地段的小学就读;愿意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务必坚持自感原则、家长理性选择是否参与课后托管服务。
根据上述的问题及实际办学情况,现本公司在此向岑溪市实验小学、市教育局、市政府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年12月15日与我方签订的《岑溪实验小学九年义务教育外生活服务托管合同》甲方是否按合同执行,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二、我方属于岑溪市教育局招商引资引进与岑溪市实验小学合作办学,我方已投入多万元,岑溪市实验小学、市教育局、市政府如何保障投资商的权益(成本回收及合理回报)?
第三、原零距离问政“岑溪市教育腐败”,岑溪市网络网络发言人于0801,17:24:12答复:其中第3条、由于下学期的二至六年级学生入学一开始就是寄宿,部分家长经常出差在外或长期在外打工,现在不进行晚上托管,家长要求晚上托管十分强烈,最近我局多次接待家长来访,要求进行晚上托管,有的是家长集体联名信访。考虑到社会稳定问题,我局拟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号)文件延续开展晚上课后服务,在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原则上实行晚上托管。此条款已公开说明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原来的办学模式不变,为什么市教育局待开学缴费注册时,突然下发文件通知岑溪市实验小学发出上述通知,出尔反尔,禁止学校教师不得参校外任何机构组织有偿补课活动?请问岑溪市教育局,本公司及平安服务中心是校外机构还是岑溪市实验小学合作办学机构呢?既然市教育局早已知道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5号)文件精神的规定,为何还要招商引引入民间资本合作办学,还确保25年合作办学中岑溪实验小学的办学模式不变?市教育局此时拿出此文件的规定,那么要说明合作办学是违法行为?!原教职工参与课外活动也是违规行为,是否要追究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号)第四条第(三)款:“完善校内课后服务政策:全区各地要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内课后服务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教学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教职工参与由中小学举办的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收费项目的,劳务报酬从学校收取的专项费用中列支,参与由学校举办的其他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劳务报酬从财政安排的校内课后服务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教职工参与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由举办机构按规定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学校内开展食宿类校内课后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文件规定,那么市教育局又如何套用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5号)文件责令岑溪市实验小学发出如此通知呢?
第四、本公司有关负责人于年8月31日17:12接到岑溪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陈XX电话通知,质问本公司为何将四、五、六年级的收费与二、三年级的收费标准一致?为什么不按原来各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本公司作出了具体解释:
1、本公司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号)文件及办学成本来核定收费标准,根据生活托管服务内容、参与学生人数、课时、教师劳务报酬、管理人员及生活老师福利待遇和投入成本分摊、设备、设施损耗维护维修、生活用品、物品、食品及增置设备、设施等成本确定。有关收取的费用实行专帐管理,并按季度公示收支情况。在运营过程中,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及家长监督,若出现收费与支出不符、不合理的,本公司及服务中心将会及时整改、调整收费至合理标准。
2、目前,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生活老师工资待遇、课补老师课时酬金,在本公司与实验小学合作后员工工资及课补工资已有所提高,另外,原学校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为一金,现公司购买为五金,同时两年多社会保险已提升了四次,第一次提升16.2元,第二次提升元,第三次提升56.7元,第四次提升.4元,且社会保险以后逐年还会提升。另外,去年生活老师为了要求再次提高工资未逐,出现了集体罢工的苗头,本公司答应年9月份起再次为他们合理提高工资;课补老师同样要求原80元/晚提升至元-元/晚,否则罢课,后出现集体联名并集会讨说法,后来经校方与公司做了解释工作,并答应年9月份起待在校生统一收费标准后,为课补老师们合理搞高课时酬金。
3、本公司可以按原来各年级收费标准执行,但如何确保生活托管服务及课外教师活动正常开展呢?员工工资及课补提升的问题又如何解决?政府会购买服务补贴差额给公司吗?
陈XX答:员工提工资及办学亏损,办不办得下去是你们公司的事,与市教育局无关,现只需问你一句,你们公司是否按原来收费标准或更低去执行?还是按现在公布的统一标准去执行?如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我局同意校方安排老师参与2—6年级学生参与至晚上托管教学活动,保持原有办学模式不变。如你公司执意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办法,则责令校方禁止教师参与晚托教学活动。
第五、为什么市教育局就收费争议问题可以去决定办学模式?为什么不是根据事实衡量办学成本来决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呢?既然政府不购买服务,本公司根据办学成本,合理收取服务费用有何不妥?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应对公司的收费进行运营监管、收支监督,在运营过程中,如有不合理行为应责令其整改调整至合理收费标准。市教育局为何不能遵循事实,家长合理分摊成本呢?
第六、请问市教育局,原来岑溪市实验小学改制办法试点初衷是什么?为什么市教育局对实验小学办学模式说改就改,说变就变?一时一样,出尔反尔,根本不顾及广大家长们及合作公司的感受,置诚信于不顾,社会影响于不顾,学生家长权益于不顾。
第七、岑溪市实验小学的问题自网络问政投诉至今长长一年多,且间中不断持续发酵,成为岑溪人民北京白癜风的价格是多少中科获“聚力共健”品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