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人民政府封锁令
年4月13日,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岑溪市食品公司糯垌家畜定点屠宰场待宰栏有一头病猪确诊为口蹄疫,口蹄疫是国家一类人畜共患传染病,为防止疫情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令第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以岑溪市食品公司糯垌家畜定点屠宰厂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划为疫区、并对疫区实施封锁,特发布本封锁令。一、封锁时间从年4月13日起,至解除封锁令上。二、疫区范围:以岑溪市食品公司糯垌家畜定点屠宰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划为疫区,东至平炉村,南至新塘村,西至古河村,北至古淡村,三、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点。对出入的运输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四、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五、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忽免疫按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六、关闭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七、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八、本封锁令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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