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规划区内私人的国有土地办理报建手续的公告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目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暂由我局负责)核发。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镇人民政府核发;属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我局年6月份与各镇签订的委托书)。
我局对镇规划区内私人的国有土地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该类用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除按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图、镇总体规划图或镇政府出具符合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2、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图、镇总体规划图中的位置的坐标图;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地质勘探报告。
规划职能未移交市自然资源局前暂到岑溪市岑城镇义洲大道号岑溪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右侧投资建设类4号住建局窗办理。
岑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5月11日
来源:广西梧州岑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商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