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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安平镇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防治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岑溪市委常委会议精神,以《岑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定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年1月25日)划定的禁燃禁售区域为基础,适当调整扩大我市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就我市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的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东至安平街旧街顶、安平卫生院延伸至镇敬老院交汇处;
南至镇敬老院、平安加油站延伸到安平中学东侧;
西至安平中学东侧延伸至安平镇政府西侧(原大门口)交汇处;
北至镇政府西侧(原大门口)、粮所开发区、沿政府路往国道左边沿街房屋北侧、国道往梧州方向左边沿街房屋西侧至安平益友饭店北侧并延伸至安平街旧街顶形成闭合线。
二、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燃放管理
(一)在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及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
(三)在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外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到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四)严禁违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购买非法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特此通知安平镇人民政府年2月8日安平镇烟花爆竹禁售禁燃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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