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梧州岑溪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教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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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岑溪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教导员、负责人刘波涉嫌受贿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波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案系岑溪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移送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非法采矿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34.65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证据,认真把关,充分论证,依法起诉;出庭前,精心制作出庭预案,庭审中重点讯问,分组举证,有力答辩,圆满完成公诉出庭任务。

来源:岑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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