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广西一批涉黑犯罪集团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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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提示

电话受理举报时间为进驻期间每天8时至20时

广西扫黑除恶进行时

4月

19日

4月10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进驻我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扫黑除恶督导工作。全区各地采取霹雳手段和雷霆举措,迅速打响扫黑除恶新一轮攻坚战,掀起专项斗争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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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上百人围堵政府!桂林一涉恶犯罪集团被判刑

4月18日,灌阳县人民法院对陆某洪、陆某国、陆某超等12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以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陆某洪、陆某国、陆某超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1个月至7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陆某洪、陆某国等人因风电场项目争夺土地征收补偿款和租赁款,多次组织人员到村委会、新圩镇政府、县林业局上访、闹访。多次到正在建设的国家重点投资的风力发电项目施工工地,采取持刀威胁、言语恐吓、毁损施工方财物等手段,阻碍项目施工,严重影响建设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年5月28日,陆某洪、陆某国等陆氏宗族人员余人聚集在灌阳县城,以拉横幅、喊口号的形式游行,并围堵政府大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洪等12人为达到争夺补偿款和租赁款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居住地及施工现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被告人陆某洪为首,被告人陆某国、陆某超为骨干的宗族组织相对固定,该组织在实施寻衅滋事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均起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宗族恶势力集团犯罪。被告人陆某洪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陆某国、陆某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岭、陆某忠、陆某平、陆某军、陆某生、陆某明、陆某辉、陆某华、蒋某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余作才戴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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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首例“保护伞”案件宣判大快人心

4月17日,隆林县人民法院对宋某国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宋某国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其退缴所获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隆林首例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巡警大队队员宋某国于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军(已判刑),知道陈某军与王某芬、白某(均已判刑)合伙在隆林一大酒店开设“康体中心”进行组织妇女卖淫的违法活动。同年6月16日,当天休班的被告人宋某国接到白某的电话,向其询问隆林公安局在当晚是否有对县城各个酒店进行检查的行动。之后被告人宋某国到自治县公安局确定当晚有检查行动后便将该消息电话告知陈某军。当晚,自治县公安局在开展社会治安整治清查“霹雳”行动中,当检查人员到达该“康体中心”时,发现该中心无人,未能查获。同年9月1日,被告人宋某国接到安排其参加当天晚上社会治安整治清查行动的通知后,便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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